防灾科技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精度高、价值高及稀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一)单价(件、台、套)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配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所有进口免税仪器设备。

第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监管部门,负责其监管工作。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其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申请配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程序进行审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制定配置计划。

第五条 精密仪器设备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购置、验收和产权登记,并将配置申请审批表及文件、购置合同书、货物清单、购置发票、资产运行测试报告、验收单、粘贴了资产标签的实物图片(进口设备还需将免税证明、中标通知书、三方委托协议、采购协议、发票复印件、报关单)等资料整理成册,交资产管理处存档,合格证、保修单和使用说明、粘贴了资产标签的实物图片由领用部门保管存档。

第六条 各种经费购置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属学院固定资产,要本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效率使用,杜绝闲置浪费,通用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院开放使用。

第七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三防四定”(防尘、防潮、防盗,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检验)。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业务能力强且经过技术培训的人专门保管,建立其技术档案,精心维护、养护,定期检修、检测,标定其性能、指标,修复其精度,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 制定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属于危险品管理范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制定严格的危险品防范措施)和使用注意事项,并摆放在醒目位置。使用人须经保管人同意且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并及时填写使用记录。若擅自或违犯操作,造成其损坏或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了故障,专职技术人员不能排除时,应及时报告,尽快维修,详细记录维修情况。属于人为事故的,当事人应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直接用于学院教学和科研,不得擅自挪动、私自转让、出租、借用和处置。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需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五十万以下资产管理处审批,五十万以上主管院领导审批,一百万以上资产法定代表人审批,未超过五年的进口仪器设备还需报海关审批)备案,并交付押金和租金(标准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根据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设备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测算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因工作原因需要借用,需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十万以下部门资产负责人审批,十万以上资产管理处审批,五十万以上主管院领导审批,一百万以上资产法定代表人审批,未超过五年的进口设备还需报海关审批,横向科研课题还需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交付使用费)备案。借用十万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借用人要做到同机相随;借用五十万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借用人必需和另一相关专业人员同机相随。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解体使用和挪作他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因使用年久,技术性能明显降低和落后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专家鉴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作为一般类型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因技术落后、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零配件更换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可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报废处置。已同意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用、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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