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遗失资产处理的通知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本学期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将对固定资产重新粘贴标签并拍照存档。按照上级部门批复意见和工作计划,2015年10月前完成上学期(2015年6月底)资产清查时申请报废、报损资产的处置工作,现将对遗失资产申请报废、报损处理的通知如下:
1. 资产领用部门、领用人继续查找遗失资产,尽量归还或继续使用原资产。
2. 确遗失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资产,按2008年《防灾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十七条第七点“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事故,必须查明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具体责任人按折旧价值赔偿;不可抗拒因素(被盗、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资产销账手续。”的规定进行处理。
3. 遗失资产处理程序:资产领用人提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遗失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经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统一报资产管理处综合科,经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发财处上缴赔偿费用(由发财处统一上交国库),凭缴费收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4. 全体教职工应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