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0-06 点击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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