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9-03 点击数: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的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有关管理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中震财发2016年24号)、《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规程》(中震财发2016年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购置、验收、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处置、产权变动和纠纷调查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评价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制度;实行“统一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学院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由归口管理部门院领导及资产管理部门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职责是:

(一) 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 制订学院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决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 监管学院国有资产的运行活动;

(四) 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 负责评价考核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接受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的指导、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院资产的实物账、卡管理、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捐赠、租借、评估、清查、处置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预算、配置审核审批、购置汇总、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工作;

(七)负责购置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的资产及发放工作;

(八)负责学院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家具、文物及陈列品、植物的退库、变更、调拨、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检查监管工作;

(十)负责学院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类别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学院设立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资产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其职责是:

(一)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价值账与实物账的核对。负责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购置费用的报销支付和收益管理工作。

(二)图书馆负责图书及相关的纸质及电子资料、软件的具体管理以及各单位(部门)所购图书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投资和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移交及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基建中需安装的固定设备的采购、验收、移交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的分配、调剂等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公共建筑物、房屋、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家具、植物的管理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学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自建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六)院办公室负责院名、院标、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档案馆负责学院赠品、陈列品、文物的管理工作。

(八)宣传部负责学院公共区域宣传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体育部负责学院公共场地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保卫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一)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网络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和网络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二)教务处:负责学院公共教室的管理工作。

(十三)审计监察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购置、使用、处置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含各职能管理部门)为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建立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的人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资产负责人、管理员更换以及部门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结合离任审计,清查、移交其管理的国有资产。

(三)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部门资产管理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期对资产管理员、领用人、使用人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安全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

(五)负责本部门进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做好实验记录。

(六)合理配置本部门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做好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配置申请工作,避免重复购置,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购置中的自行采购部分的采购工作,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清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负责资产的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报损、报废、遗失资产的处置申请和审批处置资产的移交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规定范围内)的购置、登记、领用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领用人、使用人是领用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人,负责领用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学院依法登记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确认占有权和使用权。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院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国有资产产权档案,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变动或注销其产权。

第十一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纠纷时,应与对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产权界定,由其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购置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程序,通过购置、接受调剂、调拨、捐赠和建造等方式合理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购置验收、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配置应根据学院发展需求、资金能力,本着“勤俭办学、节能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学院规定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申请配置资产,未列入资产配置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应按规定进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的按其职责和流程进行购置,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或越权限购置。

第十六条 划拨、捐赠、自制和购置的国有资产,由资产领用部门按流程进行验收。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担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对进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不符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处理。加强对学院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严格控制其行为。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审批程序(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学院申请、中国地震局审核、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学院申请、中国地震局审批、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务会审批、中国地震局备案),对其实行专项监管。出租出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占有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不合理利用的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调剂。调剂应依照“先单位内、后单位外”的原则进行,单位内部的调剂,实行无偿转让,向单位外的调剂,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

第六章 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按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或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出租时对学院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学院国有资产实物及价值状况。全院整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或在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资产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时,可采取全面清查、专项清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院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和掌握学院国有资产状况,确保其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的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积压资产;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资产;

(六)未达到使用年限,因非正常磨损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盘亏、呆账及因人为损坏的资产;

(八)因用房改建、系统装置改变,不能迁移必须拆毁的资产;

(九)国家或政府依法收回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核,财政部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院务会审批,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产生的收益和处理报损、报废资产残值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一律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院名、院标、院誉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另行起草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涉密资产和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需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处置,并提交涉密信息处理的证明。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设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维护和保障国有资产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围绕资产全生命周期,覆盖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等管理环节,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以卡片管理和条码管理功能形成资产信息档案,实现资产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注销和预警等管理功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平台,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录入领用资产信息及变动信息,汇总统计资产信息,并对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清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编写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材料以及电子信息等档案,应按职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能,加强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归口管理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领用人的监督管理。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予以追究领导责任:

(一)未按要求配备部门资产负责人和管理员,未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的;

(二)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未及时督促办理交接手续,致使部门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资产损坏或遗失的;

(三)未履行管理职责、失职或渎职、弄虚作假,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领用资产发生流失或私自借出,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或部门截留租借资产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手续,造成国有资产亏、盈,致使部门国有资产账物严重不符的;

(六)因房屋拆除或修缮,施工部门没有及时通知房屋内外资产的领用人,造成资产遗失或损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予以追究个人责任:

(一)因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实施不到位,或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国有资产,造成资产遗失、被盗或损坏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购置、处置资产或跨权限购置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岗位变动、退休、调离、辞职等资产移交手续,造成领用资产遗失的;

(四)因房屋拆除或修缮,施工部门通知房屋内外资产的领用人,领用人不与理睬,造成资产遗失或损坏的;

(五)私自出租、出借领用资产或私吞租借资产收益的;

(六)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遗失的。

(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的遗失、被盗、损坏的资产,采取资产折旧方式进行赔偿,即资产原值除以使用年限乘以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责和赔偿:

(一)非保管不当被盗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需提供公安、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需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用、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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