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中震财发2016年24号)、《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规程》(中震财发2016年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动植物、图书档案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和专用)等,固定资产计价方式为按实际价值计价。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学院购置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管运行、评价考核、配置标准和管理制度制定等工作,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预算、配置审核审批、购置汇总、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工作;负责购置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的资产及发放工作;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捐赠、租借、评估、清查、处置工作和统计报告、实物账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家具、文物及陈列品、植物的退库、变更、调拨、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配置的预算、购置费用的报销支付和收益管理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及相关的纸质及电子资料、软件的具体管理以及各单位(部门)所购图书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投资和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移交及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基建中需安装的固定设备的采购、验收、移交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的分配、调剂等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公共建筑物、房屋、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家具、植物的管理工作。

(六)科研处:负责学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自建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院办公室:负责院名、院标、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档案馆:负责学院赠品、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工作。

(九)宣传部:负责学院公共场地宣传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体育部:负责学院公共场地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一)保卫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二)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网络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和网络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三)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管理工作。

(十四)审计监察处:负责配置、购置、使用、处置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六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和购置无形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申请、验收、产权登记、清查、日常管理、信息汇总、统计上报以及处置资产移交工作,并做到账物相符;负责经审核为自行采购的资产购置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进口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技术档案、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资产领用人、使用人职责:负责领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管、维护、使用工作。

第三章 配置及申请

第八条 在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合格的前提下,申请人根据申请配置资产的配置标准、现有存量、使用年限、学院是否有相同资产调剂等情况酌情申请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分级进行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须、现有存量资产无法满足需求、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需求的资产。

(二)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采用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高于配置资产成本的资产。

(三)符合学院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第四章 购置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按职责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购置,实施部门不得跨权限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实施部门根据审批的购置方式购置资产,并保存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谈文件、询价文件、采购合同、清单、发票复印件),其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购置,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合同在30万以上的资产购置,采取委托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由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与监察处、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负责技术参数)以及随机抽取的资产评审专家组成采购团,参加委托公开招投标和评审,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负责购置;合同在3-30万的资产购置,采取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由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与监察处、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负责技术参数)以及随机抽取的五名评审专家组成采购团,进行评审,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负责购置;合同在3万以下的资产购置,采取单一来源、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由实施部门按规定购置。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划拨、捐赠、自制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安装调试、试用合格后,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价值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验收,其中:单个合同在十万元以下的,由经手人,领用人,部门资产负责人和管理员进行验收;单个合同在十万元以上的,除上述人员以外还需组织本资产评标专家组组长和两人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以及资产分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与监察处一起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需准备和存留资产配置申请审批表、购置合同书、货物清单、购置发票、产品三证(合格证、保修单和使用说明)、资产运行测试报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单等资料,进口设备还需免税证明、中标通知书、三方委托协议、采购协议、发票复印件、报关单等,以便备查。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需按资产情况介绍、清点购置物品数量、核对购置发票、查验验收资料及三证(合格证、保修单、使用说明,由资产领用人保存)、领用人演示设备运行情况、验收人员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名、监督部门、管理部门人员签名等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验收资产质量和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按有关规定验收。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和其需安装的固定设备,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验收。

第十七条 购置的无形资产按固定资产验收方式验收,自制的无形资产由科研处按规定验收。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划拨、捐赠、自制和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入库。

第十九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所领用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提交资产验收单、产权登记单、配置申请审批表、购置合同书、货物清单、购物发票,进口设备还需免税证明、中标通知书、三方委托协议、采购协议、发票复印件、报关单等资料,粘贴资产标签。单价十万以上资产还需提供粘贴了资产标签的实物图片。

第二十条 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竣工后的基建工程和其需安装的固定设备,由基建处办理有关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购置的无形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自制的无形资产由科研处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产权变动和处置的资产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变动或注销产权。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实行信息化和账物核对的动态管理模式,并纳入部门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包括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租借、维护、变更、退库、调拨、调剂、捐赠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分管部门和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领用资产要做到账目清楚,尤其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化学危险品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领用科室和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领用资产,在拆除或修缮的房屋时,如房屋内外有设备的,负责施工部门应通知资产领用人,资产领用人要及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遗失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谋取私利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资产使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院国有资产原则上只限用于学院内部(含校外基地)定点地方使用,未经领用人同意不得擅自挪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园内擅自占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学院建设项目用地,由基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及其固定设备,由基建处办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手续后,向资产分管部门移交,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分给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信息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图书的使用按图书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优先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发展需要使用,不得擅自或私自对外租用。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的,租用人提供租用申请,按审批权限分级进行审批(十万以下资产管理处审批,十万以上主管院领导审批,五十万以上资产法定代表人审批,一百万以上报中国地震局审批,未超过五年的进口设备还需报海关审批)备案,租用人方能交付租金和押金,办理租借手续。租期期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和资产领用人应督促租用人及时归还租用资产,租借资产如有损坏,按资产原值赔偿,赔偿款上交发展与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资产领用人或使用人在院内(含实习基地)使用,资产领用人在院外使用、学院其他职工或学生在资产存放地点以外使用均为借用。因工作原因需借用学院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借用人提供相关证明和借用申请,按审批权限分级进行审批(十万以下部门资产负责人审批,十万以上资产管理处审批,五十万以上主管院领导审批,一百万以上资产法定代表人审批,未超过五年的进口设备还需报海关审批)备案,横向科研课题还需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交付使用费。借用十万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借用人要做到同机相随,借用五十万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借用人必需和另一相关专业人员同机相随。用完及时归还,确保其安全完整。借用期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和领用人应督促借用人及时归还借用资产。借用资产如有损坏,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需赔偿,赔偿款上交发展与财务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维护,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做好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培训使用人正确使用资产,严格遵守保养、维护、维修制度,定期清理、检查、维护,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和防止资产非正常损耗及损坏,延迟资产使用寿命。资产发生正常磨损需要维修的,由资产领用人联系维修。

第三十五条 资产领用人或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退休、调离、辞职时,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擅自移交或没有移交造成的资产遗失,由原领用人负责。岗位变动一般不得将在原岗位领用的资产带离,如确需带离,需经原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带离,并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发挥资产使用效率,资产领用人要及时退回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公布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退库资产信息,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调剂,资产管理处要及时进行调拨,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因某种原因和需要,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可捐出学院资产,接收单位需出示接收证明和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确认接收捐出资产,资产管理处凭其证明注销资产产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接受外单位捐赠的合法资产,由接收资产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手续,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出具捐赠资产接收证明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八章 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定期采取全面清查、专项清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及时掌握资产现状,确保国有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对学院资产进行评估,了解学院国有资产价值状况。

第九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部门不得跨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按国家和中国地震局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二条 资产因正常磨损、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维修或多次维修效果不佳,或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因非正常损坏经多次维修后乃不能使用,或资产遗失、被盗,资产领用人可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下的资产报损、报废,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报损、报废,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资产鉴定专家再次鉴定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进行报损、报废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要根据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分级审批,一次性处置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下的资产,由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报中国地震局备案;一次性处置800万元(不含800万)以下的资产,报中国地震局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8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中国地震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审批并公示后,申请部门办理报废、报损资产实物移交手续。涉及涉密资产和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需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处置,并提交涉密信息处理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理报损、报废资产残值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一律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并注销其产权。

第四十六条 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基建处组织拆除,资产管理处注销其产权。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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