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有关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规程》(中震财发2016年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方面,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范围、单价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易耗品(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的材料或单价小于500元以下的物品及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购置,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资产二级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购置、验收、产权登记、领用、保管等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产权登记审核、监管工作。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计价和费用支付工作。

审计监察处:负责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购置、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制定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购置,科研课题的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人员购置,研究生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购置或跨权限购置。

第六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购置规定,按不同方式购置: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批量物品,采取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采购方式,按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使用部门和随机抽取的五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购置;

属于定点采购的,需在政府定点或学院遴选确定的电商采购平台上进行购置;

政府定点或学院遴选确定的电商采购平台上没有的物品,可自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物品时,应坚持“经济适用、质量第一”的原则择优选购,对试制品、质量标准不明确、价格不透明的物品,应慎重购置。

第八条 购置的物品在试用合格后,采购人提供购置合同书、货物清单、购置发票、验收单等资料,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保管员)验收,在办理入库和产权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集中采购的物品根据上报计划及学院有关标准和制度发放,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保管员)验收,采购人凭领用单到发展与财务处办理结转销账手续。

第九条 验收人要认真清点采购物品,妥善保管随带的说明书、合格证、化验单、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发现数量、凭证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反映,由采购人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十条 购置资产验收入库后,资产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未领用完毕的资产,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保管员)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保管员)要妥善保管采购物品、验收单和入库领用登记单,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盘点的盈亏、变质等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盈亏调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及时申请退回闲置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资产管理处应积极做好调剂工作,充分发挥物品的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及时申请处置废旧材料,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回收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完成的成品,除留作样品的成品外,其余成品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实践活动、课外活动、实习实训活动、创新创业等经费购置的物品管理办法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核对账表及实物,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用、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2015 防灾科技学院 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 电话:010-61590000   传真:010-61590000    邮箱:zcc@cidp.edu.cn 地址:北京东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街
京ICP备200169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