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损是指国有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因非正常损坏,经多次维修后乃不能使用,或遗失、被盗,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二、 国有资产报损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三、 符合报损条件的固定资产,才能申请报损处置,申请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四、 资产领用人根据资产使用情况,酌情申请资产报损处置,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审批表,提交部门资产管理员。
五、 部门资产负责人和管理员根据资产日常管理情况、本部门三人以上专业人员鉴定意见和资产维修记录,提出处置意见,交资产管理处。
六、 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下的资产报损,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报损,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资产鉴定专家再次鉴定评估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七、 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公示后,领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移交报损资产。
八、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处理报损资产,上缴残值后,才能注销资产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