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废是达到使用年限,因正常磨损、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维修或多次维修效果不佳,经专家鉴定确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二、 国有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三、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才能申请报废处置,申请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四、 资产领用人根据资产使用情况,酌情申请资产报废处置,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审批表,提交部门资产管理员。
五、 部门资产负责人和管理员,根据资产日常管理情况和本部门三人以上专业人员鉴定意见,提出处置意见,提交资产管理处。
六、 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单价或批量在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资产鉴定专家再次鉴定评估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七、 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公示后,申请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移交报废资产。
八、 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处理报废资产,上缴残值后,才能注销资产产权。
九、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基建处组织拆除,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